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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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樓梯

  •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免受限制:
(a)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b)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2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2)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
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3)通達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4)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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