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檢修會勘簽證
法源依據
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消防與公安的差異
項目及內容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
法令依據 | 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消防法第9條、第38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
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工務局、都發局...等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申報義務人 | 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 管理權人 |
檢查人資格 | 具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
申報頻率 | 依用途類組區分每一、二、三或四年申報一次 | 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一次,其餘每一年申報一次 |
檢查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設備安全類6項 | 滅火器、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 |
什麼是消防申報
1.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 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2.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更是負有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3.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哪些場所需要消防申報
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場所共6種
消防申報前準備資料
1. 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使用執照
3. 公司執照
4. 建築物所有權狀
5. 工廠登記證
6.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經濟部核准函或商業登記證明
消防申報流程
五大消防檢測申請項目
一、滅火設備:
在火災發生時用水或者其他滅火藥劑達到滅火效果的器具,如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二氧化碳設備等等
消防泵浦 | 消防栓設備 | 滅火器 |
懸吊式滅火器 | 定溫探測器 | |
二、 警報設備:
用以報知火災發生的設備,如火警受信總機、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偵煙式探測器、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等
手動報警設備 | 火災廣播主機 | 火警受信總機 |
火警受信總機、火災廣播總機 | 火警受信總機 | 偵煙 |
三、避難逃生設備:
用以在火災發生時協助建築內人員逃生,如緩降機、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逃生出口
出口標示燈 | 照明燈 | 避難方向指示燈 |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消防搶救設備專用於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時,部分建築需要設置相關設備以協助消防人員,如消防排煙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等等
水帶箱出水口 | 連結送水管 | 廣播主機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上述五種消防搶救設備的設置標準,可參照設置標準第26條至第30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一、外觀檢查:
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
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