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應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對象
- 一、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二、經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前項第二款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並公告之。
申報人
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同屬一使用人,以整幢建築物為申報義務
類組申報期間
第一季 | 第二季 | 第三季 | 第四季 |
A1集會表演 A2運輸場所 H1宿舍安養 | B2商場百貨 | D1健身休閒 | D3國小校舍 |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流程
申報樣態
樣態一:提出以下文件可免除申報(耐震評估檢查係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一旦完成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
民國107年2月21日前,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或
民國107年2月21日後,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補強成果報告書
或
提供拆除建物證明文件
樣態二:申請展延(可於申報期限內送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展期2年後再申報)
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提供正在進行都市更新"擬訂"或"變更"事業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
或
補強設計圖及證明文件
樣態三:初評沒問題(解列)
- 取得建築物相關圖說(平面圖、結構圖、配筋圖、立面圖、相關消防圖說)
- 進行現勘(現場尺寸丈量及損裂照片紀錄)
- 製作初評報告書(PSERCB系統)
樣態四:初評,有狀況!(即進入詳評)
樣態五:持續列管申報(每兩年申報一次)
- 無補強
- 未拆除
罰責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略………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略………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