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
臺北市政府在110年6月11日修正發布的「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主要規範地上11層以上建築物須向都市發展局完成申報。
一、經都發局公告之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十五年,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報一次,其後每六年間申報一次;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三十年,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報一次,其後每三年間申報一次。
二、經都發局評定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自評定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一次;符合前款規定者,並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申報人可委託正安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並由正安製作檢查報告書且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