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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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樓梯

  •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A)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
(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b)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
(c)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d)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B)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10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者應減為200平方公尺。

  • 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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