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安裝非工業用之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者,其燃氣用具裝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內時,應分別於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30公分範圍內,依規定開設開口,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空氣或其他空氣流通之空間。 (2)燃氣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為橡皮管者,橡皮管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3)燃氣用具裝有電氣點火裝置者,應另裝有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廚房瓦斯軟管超過18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