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供電系統
- 本申報場所依規定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含蓄電池、全自動發電機設備)。
(1)設備無遭拆除或損壞,且配線接續正常。
(2)緊急電源應裝置切換開關,當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 電器具,而當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3)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條規定,以下場所設備需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七、緊急照明燈。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八、出口標示燈。
四、消防幫浦。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十、緊急電源插座。
緊急供電系統
蓄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