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我要搜尋
服務項目

防火區劃

  •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