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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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劃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公分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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