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服務中心對話窗為上下窗,破壞與停車空間之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
-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免檢討「十層以下樓層面積區劃」。
- 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 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