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區劃
-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200平方公尺。
- 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400平方公尺。
-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 前3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第1款至第3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