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水臺建字第11101031850號
主旨:
公告本局轄管範圍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集合住宅(H-2類組),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 二、按內政部110年12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9124號函檢送110年12月6日研商會議紀錄決議一。
公告事項:
本局轄管範圍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集合住宅(H-2類組),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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