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基府都使壹字第1110235542B號
主旨:
公告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及「6層以上未達8層」之H2類組(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施行日期。
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告事項:
- 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類組(住宿類)建築物,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當年度 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 本市「6層以上未達8層」之H2類組(住宿類)建築物,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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