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112118278號
主旨:
公告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含H-2類組集合住宅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自民國111年起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相關配套措施,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實施期程如下:
- 本市12層以上未達16層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於申報年度第一季完成檢查及申報。
- 本市8層以上未達12層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於申報年度第一季完成檢查及申報。
- 本市6層以上未達8層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一次,於申報年度第一季完成檢查及申報。
- 自實施日期起,未依規定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訊 相關下載
- H2類集合住宅常見缺失 下載
主題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