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建使字第1110146208A號
主旨:
公告本縣「8層(含)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及「6層(含)以上未達8層」之H-2類組(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施行日期。
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告事項:
- 本縣8層(含)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類組(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 本縣6層(含)以上未達8層之H-2類組(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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