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使字第11100408851號
主旨:
公告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該年度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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