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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物公安、耐震相關 2023.02.20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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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A1類組-公共集會類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類組-公共集會類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1類組-商業類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店業、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等類似場所。
4)B-3 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B2類組-商業類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B3類組-商業類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 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類組-商 業類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C1類組-工業、 倉儲類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
C2類組-工業、倉儲類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 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 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等類似場所。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

D1類組-休閒、文教類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 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 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 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 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 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D2類-休閒、文教類組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表演館(場)(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
D3類組-休閒、文教類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D4類組-休閒、文教類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D5類組-休閒、文教類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運動訓練班,且無附設鍋爐、水療 SPA、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按摩服務及設備(如屬運動訓練之需要時,限設置按摩床一張,僅得以防焰式拉簾或布幕區隔,且未置於包廂內)、明火設備及餐飲等。
E類組-宗教、殯葬類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教會)、宗祠(家廟)、宗教設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2)殯儀館、禮廳、靈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等類似場所。
F1類組-衛生、福利、更生類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5)醫院內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
F2類組-衛生、福利、更生類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特殊教育學校。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F3類組-衛生、福利、更生類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
F4類組-衛生、福利、更生類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
G1類組-辦公、服務類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類組-辦公、服務類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5)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居家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G3類組-辦公、服務類

1)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牙體技術所、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H1類組-住宿類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
5)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6)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7)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H-2 使用組別之場所除外。
8)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

H2類組-住宿類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
3)農舍。
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

I

1)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石油煉製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等類似場所。
2)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天然氣製造場等類似場所。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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