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 11040711801 號
主旨:
公告「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1年1月1日起應每三年申報一次於1月1日至3月31日前(第一季)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五條附表一備註第三點
說明:
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事宜前經本局於110年11月1日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40438001號公告在案,惟為加強旨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提前於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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