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有室內裝修行為,均應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室內裝修管理,凡 9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不含變使)或新設立營業場所首次辦理申報之建築物,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另若為H2集合住宅則可免檢附,回歸各檢查簽證項目檢討裝修材料。
非屬前項或新設立營業場所首次辦理申報未有裝修行為者,經專業檢查人出具免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切結書
現場如有室內裝修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者,內部裝修材料縱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合格,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補辦手續。
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公尺固定之 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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