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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17

建築物之「載貨用昇降機」是否需檢附檢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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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之升降機,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均由「建築法」檢查管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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