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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16

加油(氣)站是否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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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函 101.06.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5323號函釋:加油站(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加氣站(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等站區內設置之儲油槽、加油機、營業站屋等設備,係按「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暨安全管理辦法」(消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授權)等規定申請設置及經營管理,應屬「供‥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按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應歸屬於I類別。爰此,本辦法自99年5月24日修正發布(同年7月1日施行)後,有關加油(氣)站之儲油槽、加油(氣)機(島)等類似營業場所非屬本辦法規定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之使用場所。惟該站區內如置有其他類組之用途場所(如店舖、辦公室、洗車場等場所),仍應按其實際現況用途、規模據以認定有無構成應辦理檢查申報場所之要件。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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