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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16

新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是否仍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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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2.12.營署建管字第0912919450號函釋: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新修正之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檢討之項目,無法全部涵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範圍,且二者適用法源不同;是以本案新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再適用本部86年10月1日台(86)內營字第8681761號函示:其當次或1年內免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規定。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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