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梯不僅是逃生避難動線,而且安全梯及屋頂之產權非屬私人專有,而 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故頂層住戶不得擅自設置柵門阻止同棟住戶到 屋頂。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戶不得於…… 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 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上開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條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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