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住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 視野或增加採光,擅自拆除連接陽台之外牆,不僅違章擴增容積,而且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的外牆構造,甚至嚴重影響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是為法令所不許。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 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若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