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9 點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視窗、陽 臺,裝設透空率在 70%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 1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 70%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 6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上開「有效開口」為淨高 120 公分以上、淨寬 75 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100 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另為改善市容觀瞻,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臺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