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及「航空障礙燈」等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等共用部分之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格式參見附錄 二),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至於上述以外之其他「防火避難設施類」項目,同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者,亦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