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查核機構應限期1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三個月改正期限;二、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六個月改正期限;三、其他特殊情形,經都發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期限。」另市府所轄各級機關學校礙於年度預算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改善完竣者,應提報所屬一級機關專簽市府核定改善期限;至若中央機關或大專院校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具改善進度表,報請都市發展局視其改善內容、面積規模、工程難易度等因素,酌予延長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