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100年9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釋,建築物主體用途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B1類組、G3類組等使用項目。參酌內政部函釋並考量營業場所規模大小,危險指標與使用強度,認定按摩場所之用途類組如下:
(一)B1類組:除「視障按摩業」外,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成包廂型式,且包廂出入口設有門扇者。
2、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超過150㎡,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
(二)G3類組: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營「視障按摩業」者。
2、營業範圍採開放式無隔間,或僅以拉簾、布幕區隔者。
3、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但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