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961號函釋,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針對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合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是且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依樓地板面積須每2年或4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強化高密度使用集合住宅及住宅安全管理。
按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961號函釋,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針對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合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是且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 5 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依樓地板面積須每2年或4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強化高密度使用集合住宅及住宅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