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函90.11.20.台內營字第9067311號)。
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函90.11.20.台內營字第9067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