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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16

大樓管理委員會不願意配合受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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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均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故遇管理委員會不願意配合受檢時,申報人得會同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以書面(存證信函)敘明理由 促請管理委員會依指定日期配合受檢,並諭知若拒不配合受檢,得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責令管理委員會,就其轄管之共用部分相關設施設備另案辦理檢查申報,並副知主管建築機關知悉。若管理委員會屆期仍拒不配合受 檢,申報人得檢具存證信函或其送達證明文件影本,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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