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均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故共用部分之設施設備損壞, 遇管理委員會不願意簽認時,申報人得會同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以書面 敘明理由並指明應修繕事項,促請管理委員會儘速履行職務、義務。另為確認上開「書面」之寄發及送達情形,應採郵寄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並副知主管建築機關(都市發展局)知悉,由主管建築機關另案通知管理委員 會限期履行職務、義務。至申報人得檢具存證信函或其送達證明文件影本,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