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期罰則很重,申報人不可不慎。但新領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1 年內得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期罰則很重,申報人不可不慎。但新領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1 年內得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