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並依建築法之授權,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據以辦理。
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並依建築法之授權,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