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 1106213517號
主旨:
公告本市8層以上建築物(含H-2類組集合住宅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自民國111年起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相關配套措施,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起針對樓高8層以上建築物(含H-2類組集合住宅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執行相關配套措施。
(一)111年上半年( 1-6月)實施宣導期包含編印宣導品及至各行政區舉辦說明會向民眾宣導相關法令)。
(二)111年下半年( 7-12月)輔導場所辦理檢查申報。
(三)112年第一季( 1-3月)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
二、公告本市8層以上建築物(含H-2類組集合住宅及建築物之公共區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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