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資訊*
陸續有位在商業區、商業混合區、機關用地及其他用地等建築物場所收到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函文通知,需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建築物若在核發使用執照起算滿15年以上者,需在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
建築物若在核發使用執照起算滿30年以上者,需在1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相關法規*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但建築物外牆飾面全面更新者,其年限得重新起算。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辦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都發局公告之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十五年,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報1次,其後每六年間申報一次;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三十年,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報一次,其後每三年間申報一次。」
*補助資訊*
.外牆安全診斷補助費|每棟建築物補助外牆安全診斷費用新臺幣八千元整。
.外牆安全檢查補助費|採實支實付,補助標準如下表所示,費用依建築物申請之樓層數及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分別按表列之金額為補助上限。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補助費 | |||
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 樓層數 | 20m以下 | 20m~50m | 51m以上 |
5層以下 | 3萬 | 4萬 | 5萬 |
6~10層 | 4萬 | 5萬 | 6萬 |
11~30層 | 5萬 | 6萬 | 7萬 |
31層以上 | 6萬 | 7萬 | 8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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